印度黑錢的猖獗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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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黑錢的猖獗及其原因
肆虐、猖厥的黑錢,嚴重影響國計民生,已成為印度社會生活中難以醫治的痼疾。
黑錢是指通過非法途徑、采取不正當手段產生的錢財。一類為非法收入,如通過非法漲價、高價私售住宅、套購外匯、投機倒把、黑市交易、販賣人口、賄賂、賭博等活動獲取的收入,這部分黑錢在印度占多數。另一類為隱瞞的收入,即公司企業、專門職業者如律師、醫生、藝人等逃稅的那部分收入。這類黑錢在印度也不能低估。據印度國家公共財政和政策研究所(以下簡稱財政研究所)1985年3月向政府提交的關于黑錢報告的佔計,1975—1976年度逃稅的收入額為交稅的收入額的57%至87%,1980—1981年度為68%至139%。報告指出,由于其他一些原因,還應對這些百分比作調整,調整后1975—1976年度應為186%,1980—1981年度應為243%。這表明應交稅的收入中絕大部分都逃了稅。
印度產生黑錢的部門或行業十分廣泛,主要有房地產業、大型制造業生產部門、建筑業、批發業、電影業、專門職業、走私等。其他布滿在現實生活中不計其數的不法行為也時刻產生著黑錢。其中尤以賄賂為最,如,為使合法正常的活動(包括經濟以外的活動)順利迅速地進行而付出的小費;為在受國家干預的生產、消費以及分配領域里獲得收益(非法或合法的)而付出的酬報;為獲得公職或錄取大學的資格而贈送的財禮;社會團體頭目以某種不義行為獲得的收入,如工會偏袒廠方損害工人利益而從廠方得到的金錢;一些官員為迎合某階層的需要擅自修改現行法規條例而謀得的酬金;違反政府各種規章撈取的錢財;為外商違反殲匯管制條例獲得酬報;等等。賄賂或變相的賄賂被人們謔以各種名稱:“辦事錢”、“快辦錢”、“秘密傭金”、“滑潤錢”、“裝聾作啞錢”等?傊,印度的黑錢來源廣泛、途徑眾多,可以說,在印度社會里黑錢無處不在。
印度黑錢有多少?三十多年來,經濟學家包括政府任命的專門調查委員會,在不同時期對黑錢都有過調杳研究。第一次是50年代經濟學家N·卡爾道的研究分析。他把國民收入分成工資、自謀職業者的收入以及利潤、利息、租金三大部分。他把工資部分除去,得出非工資收入,然后把非工資收入減去豁免所得稅的那部分收入,計出免稅后的非工資收入,最后再估計實際交了稅的非工資收入,這兩者之差就是黑收入。按他的估計,1953—1954年度的黑錢為六十億盧比,為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6%。
1971年政府任命一個“直接稅調杳委員會”(亦稱王丘委員會),它基本上運用卡爾道的方法,估計了1961—1962、1965—1966和1968—1969三個年度的黑錢,它們依次為70億盧比、100億盧比和140億盧比,分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4.4%、4.2%和4.2%。但是,該委員會成員之一D·K蘭內卡在他的“不同意見備忘錄”中提出委員會低詁了黑錢值,他自己的估計依次為115億、235億、283.3億和1969—70年的308億,分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7.2%、9.8%,8.6%和顯然比委員會的估計要高得多。此外,蘭內卡還估計黑錢的年增長率為1:3%,而國民收入的年增長率為11%。
迸入80年代,0.P.喬帕拉對王丘委員會的方法稍作修改,估計了1960—61年度至1976—77年度期間黑錢產生的情況,1960—1961年度為億盧比,占國民生產總值的6.1%,1976—77年度為809.8億,占10.5%,中間的年份上下有起伏,但基本趨勢是上升與喬帕拉差不多同時,普拉姆·古普塔和桑吉夫·古普塔對1967—68年度至1978—79年度期間的黑錢作了估計。他們計算的結果是:1967—68年度黑錢為303.4億盧比,占官方國民生產總值的9.5%,此后逐年增加,到1978—79年度達到1686.7億,占48.76%。
經濟學家采用不同方法估計出的黑錢額之間有很大差別。就是用同類方法,不同學者作出的估計也有較大距離。由于黑錢是非法的地下資財,不可能作出確切的統計,作這些估計的學者們也認為自己的數字都是一種推側。詛是,不管各種估計之間有多少差別,四十年來的基本事實是:印度黑錢的規模在擴大,無論是絕對值上還是在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上都是如此。而且與其他一些資木主義國家相比,印度的黑錢問題屬嚴重之列。據估計,美國和加拿大的黑錢占國民生產總值的20%,意大利和瑞典占15%,英國和蘇聯占10%,日本占5%。關于黑錢產生的原因,印度經濟學家們作過許多研究分析,他們從“原因”、“因素”、“機會”等不同角度提出,可以把它們歸納以下幾條。
1.高稅率。稅率太高,人們期待的并有能力獲取的收入與法規所允許的收入之間懸殊大,從而驅使人們逃稅。這種現象是存在的,直到1972—73年度對20萬盧比以上高收入者征收的所得稅稅率高達97.75%。譬如一個已申報有20萬盧比收入的外科醫生作一次扁祧腺手術,可凈掙一千盧比,但按此稅率納稅后,他只能收入23盧比,那么為了掙得1000盧比,他必須作四十四次這樣的手術,這自然驅使他逃稅。但是,以后稅率降低了,逃稅的現象并沒有減少,減稅只是給逃稅者更多的寬慰。K.N.卡博拉博士調査研究了1971—1972至1978—1979年度期間所得稅稅率和逃稅的情況后得出的結論是:“降低稅率并不能擔保逃稅的減少,用“軟”辦法(如削減稅率)而不用“硬”辦法(使逃稅者承受高代價和危險)去減少逃稅,是難以期待人們服從稅法的。”
2.許可證制,執照制,定額分配、部分商品的法定價格等一系列的控制。一些人為了在這些控制的領域里取得方便或違反它們以達到獲取私利的目的,就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官員賄賂,從而形成黑錢。
3.政府開銷的增加和公昔部門經費的擴大。這兩者給收取非法傭金提供了更多的機會,從而產生更多的黑錢。財政研究所的黑錢調査報告說,過去三十年里政府的開銷在絕對值上已增長了五十倍,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從1950—1951年度的9%上升到1982—1983年度的27%。執行五年計劃的時候總有一大筆投資用于發展公營企業,負責這些項目的官員需要招聘一些承包者,并要與政府領導人磋商,于是承包者、負責項目的官員以及政府領導人三者聯成一氣,他們常常人為地增加項目的成本,黑錢便喑中產生并進入他們的腰包。
4.對政黨的捐贈。1968年政府決定禁止工商界向政黨捐贈,這個決定本意是要削弱大工商財團在選舉中施加影響,但事與愿違,禁令卻促使了工商界用黑錢向政黨、尤其是向執政黨捐贈。這些年來,從邦的立法會議成員到中央的議會議員,都得靠黑錢買選票。如據一些熟知選舉內幕的人估計,1980年人民院選舉至少產生黑錢16.89億盧比。他們是這洋分析的:設想在參加競選的候選人4633名中,真正的熱衷者為3633名,他們為每張選票至少花1盧比,就是說,每個候選人在其五十萬選民的選區內至少花費五十萬盧比。桉選舉法,每個候選人花的競選費不得超過35000盧比,工商企業公司就得向候選人或政黨提供競選經費,這樣超出35000盧比規定的465000盧比必然來自黑錢或成為黑錢,因此,這3633名候選人在競選中,至少花費(即產生)16.89億盧比的黑錢。實際上許多競選者往往花幾倍于465000盧比的黑錢。一些經濟學家估計,一次選舉造成的黑錢數可能達到四十億盧比。印度官方對選舉費用的估計則低得多,80年代初選舉事務首席專員S.L.夏克德爾認為,過去五年內用于競選的經費是十億盧比,即使從這個估計出發,他仍指出選辯制變是產生黑錢的一大原因,因而提出改革選舉法。
5.高通貨膨脹率。商品匱乏引起物價非法上漲,形成黑錢。尤其一些由政府規定價格和統配的重要商品,由于供應不足造成了嚴重的黑市交易,產生的媒錢更為可觀。例如,水泥在1981年政府實行雙重價格前,政府規定的價格為每袋28盧比,由于它長期短缺,黑市價格達到100盧比,以此價購得水泥去蓋成的房屋,勢必又以非法的高價出售,這就又產生了一筆新的黑錢。另外,通貨膨脹減少了一些人的實際收入,他們中許多人,包括政府雇員,便利用各種權力或機會撈取外快,有的則設法逃稅,以維持原有的收入。
6.公眾道德標準普遍下降。這個現象助長了黑錢的產生。B.K.尼赫魯1981年在一份備忘錄中說:“整個一代已經蛻化,從一個誠實的社會退化為一個不誠實的社會。”財政研究所的黑錢調查報告說:普遍的黑交易致使誠實者也不得不無視稅法,地產業交易就是如此。報告還指出,當初王丘委員會提出的稅務界的顧問庇護、幫助違稅者的情況今天已大為普遍了。
7.腐。ò、貪污、舞弊、賄賂等)。這些年印度社會上的腐敗現象越演越烈,它滲透到社會每個角落,已成為生活中的“常規”,而不是“例外”,更加嚴重的還在于政府部門、執法機構、公職人員,從上至下都沾染了腐敗習氣,這為各種不法行為包括產生黑錢,提供了方便。
二、黑錢對印度經濟、政治生活的影響
政府控制不住的巨額黑錢在經濟領域里為所欲為,形成了與白錢相平行的黑錢經濟,嚴重影響了印度經濟的正常發展。
首先,由于黑錢的主要活動領域是商業部門(特別是匱乏商品部門廣和生產周期短、利潤高的某些工業部門,而且它的周轉比白錢更快、更活躍,因此常常破壞了國家正常的投資安排和商品管制。如1978年6月,國家實用經濟研究所對黑錢在尿素、水泥、紙張、汽車輪胎、植物油以及銅等六種重要商品的流通中所進行的活動作了初步估計,指出從1965—1966年度至1974—1975年度期間,它們總共產生的黑錢就達84億盧比。又如在孟買的建筑業中,一般一筆六十盧比的白錢交易需要四十盧比的黑錢。
第二,嚴重的逃稅減少了國庫收入,據前幾年粗略估計,每年偷逃的稅額達250億盧比,此數相當于非工資收入者聽得稅總和的二倍多。
第三,黑錢的活動造成物價惡性上漲。囤積居奇、投機倒把、黑市交易不僅使匱乏商品更加稀少,而且造成許多人為的短缺。
第四,黑錢持有者的奢侈消費影響了大眾消費品的生產,從而打亂了國家計劃的生產結構和消費結構。
第五,外貿上的黑錢活動導致資金外流。
第六,公營部門的黑錢活動使其在成本、價格、效益各方面受害,影響國家經濟計劃的完成。
第七,在政府實施壓縮信貸、緊縮貨幣等政策時,黑錢的活動破壞了政策的實施。
第八,形成了一個新的黑錢富有階層,加劇貧富懸殊。
黑錢對經濟的不利影響還可列出種種,最終對經濟的危窗可用前總統雷迪和王丘委員會的兩句話來概括。雷迪說,“黑錢已成為國家經濟的一個嚴重威脅,它使整個經濟進程落空,使若干經濟政策宣告失敗。”王丘委員會說:“黑錢在國家經濟中就象在發展中的癌,如果不及時制止,肯定要導致經濟崩潰。”
然而,黑錢已不單純是一個經濟問題,它危及到了政治、法律、道德等方面。
黑錢嚴重地腐蝕了執政的國大黨。在選舉制度上大量地靠黑錢,從邦立法會議成員到中央的議會議員都用黑錢買得選票,真正的賢明之士越來越難被當選。國大黨內能為黨搞到大量黑錢的人就躍為黨內的權勢人物,靠黑錢當選的人一旦執政有權,也就加倍地撈回競選中花去的黑錢。如魯達爾·達塔揭示的:“各級官員、邦立法議會成員、中央議會議員、部長、政黨職能工作人員都公開地、不知恥地撈錢,地方一級官員向當地的小工商業者要錢,邦一級的首席部長和各部部長們向大工商業者要錢。”
由于國大黨的經費(大部分為黑錢)主要來源于工商業界,尤其是大工商業財團,在黑錢的壓力下,政府的政策往往屈從于工商界利益,魯達爾·達塔指出:雖然執政的國大黨表面上作出反對大工商業財團、保護小工業的姿態,但是事實上,它正在越來越依靠大工商財團,他們是國大黨競選斗爭中的主要資助者。每個地方的工商業者都知道,他們應拿出部分黑錢給政黨,然后就能保證那些政治領導人對他們“只是叫幾聲而不會咬他們”。政府各級權力機構、官員們的切身利益與黑錢經濟關系如此休戚相關,他們在阻止逃稅和其他經濟違法行為中勢必軟弱無力、甚至包庇慫恿,反過來,違法者也變得有恃無恐?亢阱X非法的會變成合法、違法的可不受懲處,其結果是誠實的人不能享得法律給予他們的權利,不誠實的人不會因犯法而受懲處。正如財政研究所的黑錢調查報告指出的,“在印度,法律和規章太經常地被用來提高私人的非法利潤,而不是為社會服務”,法規失去了它的法律含義而變成私人的工具。
腐敗現象滋生了黑錢,黑錢的活動又大大助長了腐敗現象的蔓延,如一些學者指出的,它們變得如此生而有之,以至我們不是對這種破壞道德和正派行為的腐敗現象加以反對,而是接受它們作為生活方式。
三、政府的對策
面對日益嚴重的黑錢,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企圖挖出黑錢并制止它們的產生。主要的措施有下面四種。
第一種叫抄查,即對嫌疑分子抄查,這是一種經常性的手段,有時一年達二、三千次。但相當多的案例往往因“證據不足”不能定為黑錢而歸還原主。所以實際抄查得的錢財很少,如1977年4月至12月,抄査次數達687次,搜得錢財才2170萬盧比,這對于數以億計的巨額黑錢來說猶如滄海之一粟。
第二種措施叫取消貨幣資格,即作廢高面額的鈔票。早在1946年第一次采用,當時發行的鈔票總額值為123.593億盧比,取消貨幣資格的鈔票價值14.397億盧比。以后直到1978年又再度采用,政府宣布從該年1月16日起廢除面額1000盧比以上的鈔票的貨幣資格,當時發行的通貨為830億盧比,這類高面額鈔票有14.552億盧比,至1981年8月,向中央儲備銀行申報的這類鈔票價值12.5億,但其中7億被銀行核準兌換成低面額鈔票,這樣,實際上只有5.5億盧比才被作為黑錢取消,這對于全部的黑錢也是微不足道的。
第三種措施是“主動承認計劃”,就是在規定的期限內,黑錢持有者主動向有關當局承認自己隱瞞的收入,然后按一定比例,部分作為稅金上交,其余上賬成為原持有者的合法資產。1951年第一次實行,承認的總額為7.1億盧比,其中作稅上交的為1.1億。1965年再次實施,這次稱作“60:40計劃”,即承認的黑收入中60%上交抵稅,40%上賬為合法資產,這次承認的總額為3.08億盧比。此后又實施一種叫“黑計劃”的主動承認計劃,它不再按固定的稅率要求交稅,而是根椐所承認的黑收入定出不同的稅率,這次共承認了14.6億盧比,其中6.8億實現為稅金。第四次是1975年的叫作“主動承認收入與財產計劃”。當時正值中央政府實行國內緊急狀態時期,收效比以往大,承認的收入和財產共157.8億盧比,實現的所得稅和財產稅共24.87億。
第四種措施是1981年實行的“特別債券持有者計劃”。這是在政府財政赤字嚴重、生產資金拈據的困難情況下作出的決定。該計劃的發行指標為億盧比,每張債券票面值10000盧比,十年到期,兌現為12000盧比。計劃開始實施不久,經議會批準通過了“特別債券持票者法令”。法令規定了許多豁免條款:不要求債券持布者說明收入的性質和來碎,禁止對持有者作法律調查和進行這方面的訴訟或懲處,不準對債券取者提出關于所得稅、財產稅、禮品稅的法律訴訟,債務轉讓者不交納資本收益稅和禮品稅,債務本身豁免財產稅等。據1982—1983年度中央頂算報告,特別債券的認鉤額達87.5億盧比。
從這些措施的內容及其收效看,顯然沒有達到打擊黑錢的目的。第一種抄査在其執行過程中,相當多的案件因證據不足而又將抄查之錢財歸還原主,其實所謂的證據不兄又往往足黑錢持有者通過賄賂、收賣有關當局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包庇,在印度社會風氣嚴重不正的情況下,抄查很易流于形式。第二種取消高而額貨幣的作法不僅挖出的黑錢有限。
其弊端還在于因為黑餞并非只是貨幣形式,它們還存在于商品原料和各種資產之中,這種作法實際上只是告訴黑錢持有者,不要保存高額現鈔而應投資到歷地產、匱乏商品、短缺的建筑材料,以至工業原料中去,以賺取更多的收入。第三種主動承認計劃對非法收入給予部分的合法化,這種對黑錢只有安撫沒有懲罰的作法不足以警戒逃稅者。1971年王丘委員會指出這種作法“給欺騙行為報以酬金,對誠實的納稅者是不公正的”。第四種發行特別債券則完全背離了打擊黑錢的方向,對黑錢持有者作了徹底的妥脅,正象議會在辯論這個問題時有的議員一針見血指出的那樣:“這是對逃稅者、黑市商、黑錢持有者的最大赦免,把‘特別債券持票者法令’叫做‘不法行為有獎債券法令’更為合適。”
1985年3月財政研究所的黑錢調查報告中又提出了減少黑收入的措施建議,它們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在阻止逃稅方面主要建議:1、應對公司利潤稅、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印花稅和地產稅作相當量的削減。2、地產交易的印花稅按價減至5%。3、減少或取消某些法規,如在進口政策中,把過去的數量控制和進口許可證制代之以關稅管理,井簡化資本產品進口的批準手續。4、在可能的領域里取消價格控制,在其他領域則實行雙重價格制5,適當調整盧比的外匯值M放寬外匯管制。6、在保障房屋和戶使用權的條件下,允許逐步提高租金。7、允許公司和工商界向政黨捐獻競選經費。8、對較高級的官員實行獎懲制度,并提高他們的馴勞,等等。
在對付黑錢方面主要建議:1、政府應設立消除貧民窟或類似的社會目標的國家基金,然后發行債券,期限為七至十年,利率8%,不問投資于這些債券的資金來源,對債券和利潤值能征以財產稅和所得稅,但免禮品稅。2、以地產、銀行和公司的存款、以及印度公司的債券或普通股票為形式的黑財產,在上年3月31日前向有關當局中報了的,屬于收入部分(按估計)的應交50%的所得稅,屬于財產的部分應交財產稅。
在執行稅法方面,主要提了許多加強稅務部門職業訓練和加強對經濟犯罪分子的處罰等原則建議。
上述三方面的措施建議繼續了以往對黑錢持有者的寬容、讓步和妥協,政府收到這些建議后也未采取具體的行動。在近年的經濟政策調整中,有降低稅率、放寬進口、減少控制等內容,但政府的出發點是為了刺激生產。
總的來說,黑錢已大量擁入印度經濟,政府無能也無意去制止它的產生,只是想不時地將部分黑錢吸收到政府的財政收入中去,或引向生產領域,因而對黑錢持有者的措施不是懲罰而是寬容。更重要的問題還在于:印度社會為黑錢既得利益者一-政客、官員、商人、資本家以及高收入階層的生存與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因此,措施再多,也往往收不到實效。
- (責任編輯:中國歷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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