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軍事制度介紹
- 發布時間:2018-03-26 16:38 瀏覽:加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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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以后,大力強化封建專制朝廷集權,進一步加強了皇權對軍權的控制,這是明代軍事指揮系統的一個非常顯著的特點。
清代達到了朝廷集權制度的頂峰,軍隊管理體系也日漸完備。清代在軍隊的訓練制度、后勤供應、武官考核、軍紀執行、軍功獎賞及優撫政策方面,形成了完善的軍政制度。
明初仿照宋元的樞密院制度,在朝廷設大都督府作為最高軍事機構,節制內外諸軍。
1380年,明太祖出于加強皇權的需要,下令改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后五軍都督府,分領在京和在外各都司衛所。
同時,明朝又設立兵部,作為朝廷執政機構的六部之一。
五府只管軍籍和軍旅之事,而人事、調遣和政令發布之權則移交兵部,“凡武職、世官、流官、士官襲替、優養、優給”,各府移文兵部請選,“都司衛所首領聽吏部選授”。
遇到戰爭,天子命將充總兵官,兵部簽發“出兵之令”,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將上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
這樣,明代的軍事就由五軍都督府和兵部共同管轄,“兵部有出兵之令,而無統兵之權,五軍有統兵之權,而無出兵之令。”兩個機構“合之則呼吸相通,分之則犬牙相制”,便于皇帝的操縱和控制。
明代中后期,兵部尚書或侍郎有時可提督或協理京營戎政,直接掌握京營訓練,五府官實際上變成了一種虛銜。
在地方,起初在各省府設立都衛,1375年改為都指揮使司。各都司設都指揮使一人,作為地方的最高軍事長官,掌一方之軍政,各率其衛所隸于五府,同時聽命于兵部。
明初各省都指揮使與布政使、按察使并稱“三司”,為封疆大吏”,而且品級、地位也比布、按官高,威權甚重。但在對內對外的戰爭中,朝廷照例派都督府官或公、侯、伯出為總兵官,事后還任。臨時派遣的總兵官變為定設的官員,形成了鎮戍制。
接著,在內地的軍事要害地區也派總兵官鎮守,獨任一方之軍務。都指揮使的地位因此日益下降,逐漸變成總兵官的下屬。朝廷為加強對武臣的管理,又派文臣于各總兵官處整理文書,商榷機密,以至逐漸變為定設的官員。
巡撫往往加有提督軍務或贊理軍務、參贊軍務的名義,總督更擁有總督文武、自總兵巡撫而下皆聽其節制的大權,不僅地方的都、布、按三司歸其管轄,連總兵官也必須聽其指揮了。
明代針對衛所制訂軍衛法。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百戶所下設兩個總旗,每個總旗下設5個小旗,每個小旗有軍士10人,大小聯比以成軍。全國的軍隊均按此制編入衛所,由百戶、總旗、小旗等逐級率領。
明代的軍餉,依靠“屯糧”、“鹽引”、“民運”和“京運”4個途徑來解決。
屯糧指由軍屯士卒交納的稅糧;鹽引指用鹽引換取的商屯糧;民運指從民田上征收的稅糧;京運指由戶部太倉庫撥付的存銀。明代前期的軍餉,基本上由屯糧和鹽引解決。
明代建立后,明朝廷曾大規模推行軍屯和商屯。開國之后,明太祖即“令軍士屯田自食”,要求衛所軍卒,一部分負責戍守,一部分從事屯墾。具體的戍守比例,開始沒有統一的規制。
明初各都司衛所屯田數額高達90萬頃。內地軍屯“實收子粒,足以充軍食之半”。屯糧不足的部分,由民運支付。
邊地衛所,屯田軍卒比例較少,屯糧缺欠較多,如由民運支付,路途遙遠,運費很高,于是明朝廷又大力提倡商屯。
商屯就是朝廷利用對食鹽的專賣權,招誘商人到邊境地區出資募民屯田,把收獲的糧食交給當地朝廷充作軍餉,然后向朝廷領取鹽引,到指定鹽場支取食鹽,販賣獲利。這就叫做“開中法”。
1371年定中鹽則例,規定商人按道里遠近,交納三五石不等的糧食,可向朝廷換取100千克鹽引。由于商屯的發展,明朝廷便可坐得資糧,以佐軍用。
后來由于商品經濟的發展,加上其他原因,屯田逐漸遭到破壞。
清代最高軍權由皇帝掌握,皇帝年幼未親政前,暫由攝政王代理。協助皇帝執掌軍政機要的機構,雍正前是議政王大臣會議,后來是軍機處。兵部名為朝廷軍事領導機構,實權不大。
軍機處成立于1730年。自成立后,取代了議政王大臣會議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削弱了內閣的職權。直至1911年4月實行責任內閣制時,執政長達180年之久的軍機處才被廢止。
兵部成立于天1631年,入關后為管理全國綠營兵籍和武職官員的機構。八旗則主要由八旗都統衙門管理。軍機要務由議政王大臣會議和軍機處負責。后來改為陸軍部。
清軍平時訓練因地而異。清太宗天聰年間親率八旗演習行陣,是為清代皇帝舉行大閱之始。后來皇帝每年親巡塞外校獵行圍,3年舉行一次大閱典禮,在京師南苑、玉泉山、王家嶺等地檢閱京營八旗。
京營訓練各有定制。如正黃、鑲黃、正白三旗親軍,每月分期輪流訓練騎射兩次,步射4次。
八旗驍騎營每月習射6次。春秋兩季還披甲練步射和騎射。春月分操兩次,合操一次,秋月合操兩次,仲春孟秋還要登城操習鳴螺。漢軍每月練習鳥槍外,春秋月,每旗出炮手10位,在盧溝橋試炮五日。春秋兩季,四旗合操4次,八旗合操兩次,初冬,各旗演習步圍。
綠營訓練方法是沿自明代的舊法,以所謂連環法陣勢為主。
其法是,每年秋季霜降日,綠營將弁率兵入教場,設軍幕。中軍豎起大旗于場朝廷,士卒披甲列陣肅立,統兵大臣傳令合操,中軍便揚令旗指揮,發炮3響,鳴角擊鼓,步兵騎兵列隊行陣,施放火槍,連環無間。
同時也表演長矛、短刀、藤牌等武藝。平時也有小操、大操、合操、試炮、巡察、步圍、步行等制度。
分散駐防應差的綠營平時訓練最少,巡撫標兵也如此,只得抽空訓練。綠營鳥槍兵照八旗火器營進步連環之法操練,統兵官習射,習槍以迅速命中目標為度。
清代通過戶部、兵部、工部的分工合作來解決軍隊的后勤供應。至于清軍官兵及其家屬的生活,主要靠其俸餉和旗地來維持,總的說來八旗待遇比綠營優越得多。
比如前鋒、親軍、護軍、領催、弓匠長月給銀4兩,驍騎、銅匠、弓匠月給銀3兩,皆歲支米48斛;步軍領催月給銀二兩,步軍1.5兩,皆歲支米24斛;炮手月給銀二兩,歲支米36斛;由覺羅補前鋒、親軍、護軍者,月加銀一兩。
再如綠旗兵餉之制,京師巡捕三營,馬兵月給銀二兩,步兵一兩,皆月給米5斗;各省鎮標馬兵月餉銀3兩,步兵1.5兩,守兵一兩,皆月支米3斗。
清代對武官的考核5年舉行一次,稱軍政?己说哪康脑谟谡喚V紀,黜陟將弁。凡遇軍政之年,武職官員都要進行全面系統的考核,開列四欄,填注考語。
武官必須注有行止端方、弓馬嫻熟、管轄嚴肅、當差謹慎、不擾下屬、給餉無虛等考語。軍政考核后,提督、總兵賢者優敘,劣者罷黜,一切由皇帝決定。
清代的武官回避制度,是清朝廷為了防止官吏利用親族、同鄉、師生等關系,結黨營私,破壞法紀的一項重要制度,在維護朝廷集權方面,曾發揮過積極的作用。
清代八旗兵和綠營兵的軍紀,大致可以分為扎營、行軍、戰場三大類。
清兵扎營紀律規定:兵丁在營內亂走,高聲說話,白天犯者,八旗兵鞭50下,綠營兵棍責40下;夜間犯者,若引起亂營,立即斬首?词貭I門時,無故私放外人進入營地者,八旗兵鞭70下,綠營兵棍責60下。兵丁在營,敢在該管官面前妄行,或動作驕慢無禮者,罰以插箭游營,以示警示。
清兵行軍紀律規定:兵行各按隊伍依次而前,無論道路平坦窄狹,后隊不得越過前隊,違者,八旗兵鞭50下,綠營兵棍責40下,仍插箭游營。官兵沿途欺壓民番,恃強買賣,掠財物,毀民房、淫污婦女者斬。
兵行遇有草地方,當陸續行走,如有不顧隊伍混行,致踐踏草者,八旗兵鞭100下,綠營兵棍責80下。
清兵戰場紀律規定:戰陣之際不遵號令者;歸陣時回顧畏縮交頭接額私語者;泄漏軍機、私改密件者;將軍、參贊大臣、領兵提督、總兵等官密議軍情時私行竊聽者;探信不實,貽誤軍機者;官兵殺良冒功者,以上所列當斬。
乾隆時又特定將帥軍紀3條:統兵將帥茍圖安逸,故意遷延,不將實在情形具奏,貽誤軍機者;將帥因私忿妒忌推諉牽制,以致徒勞兵力、空費軍餉,貽誤軍機者;身為主帥,不能克敵,轉布流言,蠱惑人心,傾陷他人,貽誤軍機者,以上所列擬斬立決。
清軍將帥戰功卓著者,由兵部復議奏請隨時酌定。其他有功官兵,由統兵將帥造冊報兵部后,兵部核實功績,進行軍功獎賞。
清朝廷視八旗為國家根本所在,實行一系列優撫政策,如增加兵額,恩賜餉米,官給馬匹、器械,贖回旗地,免其借貸,賞給婚喪銀兩,天災或大典皆賜銀米,年老告退之官優給俸祿等。對綠營兵也有優撫,但同是優撫,八旗比綠營的待遇優厚。
知識點滴
努爾哈赤軍紀之嚴明,到了近乎殘酷的地步。
《滿文老檔》記載:1618年攻打撫順時,一個叫阿奇的士兵,偷著搶了一只老百姓的雞燒著吃,另有4個士兵跟著吃開了。被發現后,5個人都被處以死刑。
努爾哈赤率軍戰斗時,令每個兵士乘一匹馬,還要再帶上一匹馬,一起向敵陣發起沖擊。軍中設有督戰官,努爾哈赤手持紅箭,在后面督戰,發現有誰違背軍令,就用紅箭頭射之,戰斗結束,凡身中紅箭者,一律嚴懲。
- (責任編輯:中國歷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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