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公布《公司法》——1929年歷史大事件
- 發布時間:2017-11-30 14:18 瀏覽:加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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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9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公布《公司法》。該法分6章233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立之團體。公司分為4種,即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規定公司為法人,對公司登記、解散等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該法規定:無限公司的設立,應有股東2人以上共同訂立章程,簽名蓋章,各執一份。公司的內部關系,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以章程為準。規定了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公司的對外關系,以章程為準或征得全體股東的同意,指定代表公司的股東,未經特定者,各股東均得代表公司。此外還規定了退股、公司的解散及清算的條件及程序。該法規定:兩合公司以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組織之。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定額為限,對于公司負其責任。規定了有限責任股東的權限。兩合公司在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如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可改為無限公司,并于15日內向主管官署申請兩合公司解散及無限公司設立。該法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7人以上為發起人并訂立章程,不納入章程的事項,無效。發起人認足股份總數時,應即按股繳足第一次股款,并選任董事及監察人。董事就任后,應即呈請主管官署選派檢察員查驗第1次股款是否交足及一系列事項是否確當。股票的發行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不得少于20元,但一次全繳者,可以10元為1股。各股東的責任,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此外還規定了股東會、董事、監察人、會計、公司債、變更章程、公司的解散、清算等項內容。該法最后規定:股份兩合公司之股東,至少應有一人負無限責任。無限責任股東的對內關系、對外關系及退股準用兩合公司的規定。除本章規定的其余事項準用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設立股份兩合公司,應由無限責任股東為發起人,訂立章程。無限責任股東應負募集股份之責。此外還規定了監察人、公司解散、清算等項內容。該法還規定了對違反規定的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清算人的罰款金額和刑事處罰。
1931年2月21日,國民政府又公布了《公司法施行法》。
- (責任編輯:中國歷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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