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商會呼吁裁撤厘金——1929年歷史大事件
- 發布時間:2017-11-30 14:08 瀏覽:加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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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初年,實行的厘金制是沿襲清朝厘金舊制。所謂厘金,是地方政府在所屬區域內水陸交通要道設立的關卡,對過往商品征收稅金,稅率1%~5%,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源。民國元年全國有厘金局735處,境內關卡林立,厘金稅率各地不一。商品在流通中,要經多次征厘金稅。從上海到重慶,至少要經過五六道關卡,單繳厘金稅就達18%~30%。這不僅增加了人民負擔,而且嚴重地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1928年12月14日至19日,財政部在南京召集蘇、皖、浙、閩、贛五省裁厘會議,決定:(1)裁撤厘金,改征“特種消費稅”。(2)裁厘時間以會議結束后6個月為期,分三步漸次進行。第一步,限各省于1929年2月內將厘卡裁撤一部分,并舉辦一部分特種消費稅;第二步,限各省于1929年4月內第二次裁厘并增辦特稅一部分;第三步,限各省于1929年6月內將厘金完全裁竣,并將特種消費稅一律辦齊。(3)特種消費稅品目為:油類、茶類、紙、錫箔、海味、木植、磁陶、牲畜、藥材、漆、皮毛、繭、絲、黃豆、棉花等16類(后增為19類)。(4)特種消費稅的稅率為:奢侈品抽12%~17.5%;半奢侈品抽7.5%~10%;日用品抽2.5%~5%。盡管如此,國民政府步伐遲緩。
1929年11月7日,全國商會聯合會代表各地商會上書國民政府,要求裁撤厘金,廢除苛捐雜稅,實行工商救國。文云:“今關稅已加厘金未裁,財部且新辦5省消費稅,而厘金仍未裁撤。廢除苛捐雜稅,迭載黨綱政策及中央決議案,財部尚未照辦。中央如此,各省則變本加厲,重苦我民。”要求政府明令宣布1930年6月底前“全國厘金一律裁撤,消費稅一并撤銷,至少苛捐雜稅,請準限期由屬會通電全國商會調查,匯呈鈞府察核,行令院部省,限期分別廢除”。
1930年以后,各地工商界要求裁撤厘金的呼聲日高。對此,國民政府責令財政部盡快拿出裁厘方案,以安民怨。1930年7月3日,財政部裁厘委員會辦事處發表了裁厘方案,聲稱要在本年11月底前將各種局卡一律裁撤,同時由財政部舉辦糧類稅、織物稅、出廠稅三種特種消費稅。其具體方案為:(1)關于裁撤厘金,規定所有厘金、由厘金改辦之各種貨物稅、內地正雜各稅捐中含有通過稅性質者、落地稅等,各省須于9月底前,最遲在11月底前局卡分別裁撤或歸并;鐵路貨捐、郵包厘金、商埠50里之外常關及附稅、海陸新關之子口稅及附稅以及海陸新關由此口到彼口稅及附稅等,由財政部負責于本年12月底裁撤完竣。(2)關于改辦特種消費稅,規定裁厘之后由財政部負責改辦各種特種消費稅。改辦特種消費稅的種類有三:糧類稅、織物稅和出廠稅。改辦特種消費稅的原則是:第一,屬于國貨者,以裁厘而改辦特種消費稅者,其稅額不得超過原有之稅額,但奢侈品不受此限;不得再有重征現象。第二,屬于外國貨者,在關稅自主以前遇有與本國課稅貨物相同之物品,須仿照日本成例,除征海陸新關進口稅外,仍課消費稅;關稅自主以后,應仿照一物一稅之制,一稅之后不得再征。
裁厘方案公布后,各地方政府并未認真執行。1930年10月1日,國民黨中政會通過暫緩實行裁撤厘金案。同日,財政部長宋子文發表甘末爾設計委員會所擬成的稅收政策意見書。6日,國民政府下令,原定本年10月10日起一律裁撤之厘金及類似厘金之一切稅捐,因軍事尚未結束,暫行展緩至民國二十年1月1日起實行。財部為籌裁厘后補償辦法,通令各省財廳在裁厘尚未實行前,籌備試行營業稅,定為補償厘金之一種。裁撤厘金,實行統稅制,在某種程度上有利于國內商品流通,有利于民族經濟的發展,增加了國民政府的財政收入。
- (責任編輯:中國歷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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